临近年底了,提醒公职人员需要注意,这12条红线不能碰!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
2013年8月1日,由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共同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施行,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津贴补贴范围
《规定》第二条明确,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
适用对象
《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发放津贴补贴,这12条红线不能碰!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后果很严重
•行政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对相关责任人,《规定》明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分,包括警告处分、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纪处分
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党员还要受到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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