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是对我国要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政治定位和科学定义。在法学“双一流”建设中,该如何塑造和体现“中国特色”?
第一,法学“双一流”建设应体现主体性和原创性。我们的大学和学科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我们对“世界一流”的标准应有中国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承认某些共同性、一般性标准的同时,不能把西方评价机构的指标体系作为“普适标准”,套用到中国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评价或认定上,尤其是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法学学科的评价,不能回避“为谁办学”“为谁服务”的根本评价问题。
第二,法学“双一流”建设应有民族性和融通性。建设一流法学院校和一流法学学科,要加强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挖掘和阐发。要推动中华法治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中华法系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强调民族性并不排斥外来法律文化,要使中华法治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法治文明一道,为人类的发展进步提供正确的精神指引。
第三,法学“双一流”建设应具有时代性和战略性。法学“双一流”建设要立足中国大地,服务于法治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世界一流法学院校和学科要以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质量社会服务、高能量文化传承为目标,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个建设总体布局的实现提供教育支撑,为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作贡献,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第四,法学“双一流”建设的中国特色,最根本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发展道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政策导向统筹推进,各有关院校党委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二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德法兼修”的重要指示,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法学“双一流”建设的首要任务。四是要坚持教育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的政策导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体现在“双一流”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五是要在科学和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双一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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