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市场监管法之间的关系。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变化,必然会体现于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之中。如何避免因管理体制、机制变化阻碍法律规范的实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法与市场监管法之间的关系,是机构重新组建过程中需要给予足够关注的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的协调、统一。我国知识产权法与科学技术法的关系尚不清晰,存在大量亟须厘清的问题。例如,我国《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均有“奖励”和“报酬”的相关规定。那么,两者之间存在何种联系与差异,能否作为同一概念加以理解和适用,需要加以准确界定。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保护运营关系极为密切的客观背景,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厘清不同法律体系中“奖酬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为法律规范的落实与实施扫除障碍。
完善商业秘密领域的立法,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导致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复杂、救济成本高等问题。考虑到我国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商业秘密单独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之际,采取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方式,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范围等重要事项,以期更为有效地应对日益突出的侵犯商业秘密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指南对法官有重要参考作用。不同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特征区别明显,有针对性地进行审判难度甚高,有必要制定和发布相应的审判指南,为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审判提供帮助。在当前众多的新兴技术领域中,数字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尤为值得关注。有必要从这三个领域做起,逐步建立起体系化的新兴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审判辅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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