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中国人民正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奋斗,改革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牢固树立家国情怀、弘扬奉献精神。然而有人认为,奉献精神与权利意识格格不入,弘扬奉献精神就会弱化权利意识;也有人说,权利意识侵蚀了奉献精神,最终会使人成为“精致的利己主义者”。这种把权利意识和奉献精神对立起来的观点,不仅误解了权利意识的性质和内涵,也低估了奉献精神的力量。
其实,中国早就有推己及人、成己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揭示了个体和他人和谐相处的伦理规则。今天,人们不断增强的权利意识与需要大力倡导的爱国奉献精神更是相通的,两者可以并行不悖、互为促进。
权利意识是奉献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虽然权利意识主要体现为个人对自身利益的主张,但也蕴含着对个体和集体之间关系的正确认知,意味着个体对集体的认同和对集体义务的遵守。当个体确立起权利意识的时候,他无法仅靠自己来实现这些权利,而要将自己置于集体之中,信赖集体能为其人身和财产权益提供保障,个体和集体之间的联系因此得到强化。正是在权利意识下,个体才能深刻感受到自身是受到集体保护的一员,感受到与整个集体休戚相关的关系,继而自觉产生对集体的认同和反馈集体、回报社会、爱国奉献的情感。因此,权利意识的实现有赖于国家、集体和个体之间的法律保护关系,而奉献精神则是拥有法定权利的个体对国家、集体的保护予以认同后自发的情感表达和自觉的义务承担。
在精神层面,权利意识与奉献精神内在相通。权利意识并不是“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的狭隘自利主义,更不是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极端个人主义。权利的实现必然意味着责任和担当,权利意识也具有“义”的特征和功能。权利的实现要有正当法律基础、正确价值取向,这种正当和正确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在行使法律赋予或确认的权利时,也要承担、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而,权利意识并不回避责任和义务,而是以积极的姿态去界定责任和承担义务。权利意识和奉献精神从不同角度强调责任和担当,权利意识所对应的是法律层面的责任和义务,而奉献精神则在道德层面提出更高追求。权利意识可以为奉献精神注入法治元素,奉献精神可以为权利意识提供道德滋养,两者在思想上能够相得益彰。
权利意识保证奉献精神可操作、可持续。奉献精神虽然倡导付出,鼓励人们构筑精神高地,但也尊重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要求。权利意识要求人们在享受他人奉献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不能对他人的权利视而不见。只有既褒扬公民的奉献精神,又尊重并维护公民在受教育、休息、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才能形成对奉献精神的制度性保障。这已体现在法律规定中。例如,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等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问题和免责情形,从制度上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我们要正确认识权利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关系,以奉献精神引导权利意识,以权利意识保障奉献精神,把提高权利意识和发扬奉献精神结合起来,实现法安天下与德润人心同行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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