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加强对什么的监督,根据什么制定?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
2.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什么职能的专责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应构建什么样的长效机制?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什么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第一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职责及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7.监察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有哪些情形,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9.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哪些财产?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多少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1.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搜查时,是否需要出示相关证件和有见证人在场?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
12.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13.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多少日内解除?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14.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什么机关发布通缉令?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九条)
15.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
16.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二条)
17.对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何规定?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19.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0.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之前的留置时间如何折抵?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21.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何规定?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22.监察工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监察机关接受哪些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
23.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何规定?
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
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七条)
24.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哪些情形,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有权要求其回避?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八条)
25.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那些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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