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党内参加讨论权的规定,明确了党员行使党内参加讨论权的权利内容,同时提出纪律要求。
第一款规定了党内参加讨论权的权利内容。
第一,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党的理论、政策一般都要在党的会议上充分讨论、作出决议。党员在党的会议上讨论问题,发表意见,可以使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得到更好表达,体现到集体的意志之中。同时,考虑到不是所有党员都能参加党内重要会议,特别是那些讨论决定党的重要理论、政策的会议,为最大限度实现党员参加学习讨论的权利,本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
第二,按照规定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形成科学的决策、研究重要问题都需要广大党员群策群力,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这里的“按照规定”,指的是有关党内法规中对党组织开展征求意见等活动提出的要求。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二款对党员行使党内参加讨论权提出纪律要求,划定了权利行使的边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体现了党的共同意志,党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能与之相违背。党员在行使党内参加讨论权时,必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每位党员应尽的政治责任,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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