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召开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为深刻吸取近期多起重特大交通事故特别是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求,定于2012年8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召开全国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通报当前交通安全形势,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断然措施,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会议地点
(一)主会场:公安部指挥中心视频指挥大厅。
(二)分会场:各(区市)、市(地)、县(市区)视频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一)主会场参会人员。
1.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同志;
2.公安部办公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新闻中心,交通运输部安监司、公路局、水运局、道路运输局、海事局,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政法司、统计司、监管二司、应急指挥中心等司局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负责同志。
(二)分会场参会人员。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副司令员,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副秘书长;各省级公安(办公室、交管、指挥中心、新闻中心)、交通运输(公路、运管及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及分支机构)、安全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
各市(地)、县级分会场与会人员范围参照省级分会场确定。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逐级通知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按要求组织并参加会议,于8月28日8时前将参加会议的省级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名单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4463100、64463220〈传真〉)。
(二)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会同公安厅(局)做好会议相关准备工作。
(三)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负责通知本系统人员参加会议。
(四)请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8月27日20时前将参会人员名单书面反馈公安部办公厅(联系电话:010-66263666〈传真〉)。
(五)请各省级公安厅(局)按照公安部要求开机调试,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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