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工作实践中,笔者体会到制发公文要严把可行性、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这“四道关”。
严把可行性关
对基层而言,制发公文是否可行,主要看制发公文的依据是否可靠。一般而言,可靠依据有三条。
一是职能要求。党委有党委的职能,政府有政府的职能,部门也有部门的职能。因此,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党委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也不得联合行文。比如,《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通知》,就宜以党委名义行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就宜以政府名义单独行文;《关于近期几起交通事故的通报》,则宜以政府有关部门名义行文。
二是上位要求。为贯彻中央、省委和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而制发公文,以及上位文件要求基层制发公文,都属于此类要求。比如,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市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后,市州一级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
三是发展要求。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或根据当地工作开展的需要,按照领导的要求制发公文。比如,2016年3月,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设美丽湘西的意见》,即属此类。
严把合法性关
如果制发的公文不合法,那么就会给工作带来被动,最终在废止公文的同时,还会追究起草单位领导、起草人和审核单位领导、审核人的责任。因此,把好制发公文的合法性关尤为重要。
一是符合政策。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做到“五个不能”:不能突破大政方针政策;不能随意在公文中提评比达标,颁发表彰决定、奖章、奖牌、证书等;不能夹带“私货”;不能随意提“一票否决”;不能随意提“减免税费”。
二是符合法律。作为办文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尤其要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努力增强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是符合法规。除法律之外,还有一些领域和行业是法规在起作用,基层办文工作者既要熟悉和了解法律,同时也要熟悉和了解法规。
严把规范性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发公文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制发公文是否规范。制发公文必须遵循2012年7 月1 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一是文种规范。《条例》中的十五种文种各自都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内容要求,我们不能用错,更不能自行“创造”。有的在制发公文时将“方案”“办法”“规划”等作为公文文种,这是不规范的。遇到这一情况,可在“方案”“办法”“规划”后加“的通知”,比如,《关于印发×× 培训工作规划的通知》。
二是语言规范。语言规范,必须做到表述准、文字精。在实际操作中,要做到“三个杜绝”,即杜绝错别字、杜绝语法错误、杜绝标点错误。
三是格式规范。要做到公文的格式规范,除了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必须按《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公文的版式,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等都要按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严把合理性关
一是谋篇布局合理。制发公文的文种不一,谋篇布局也不尽相同,因此要按不同的文种进行合理的谋篇布局。这里以意见为例,比如,起草一个《关于加强×× 工作的意见》,可从三大板块布局:第一大板块为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大板块为做好这项工作的具体内容;第三大板块为做好这项工作的保障措施。
二是内容表述合理。公文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必须简洁,忌假话、空话和套话;主题必须突出,除了正确、深刻、新颖外,必须明确表达主题思想,也就是说要集中表达一个中心思想。
三是逻辑推理合理。制发的公文推理必须符合逻辑,比如,可以说子女与父母相似的现象叫遗传,但不能说父母与子女相似的现象叫遗传。公文若经不起逻辑推理,就会出现纰漏,甚至闹笑话。
(文章摘自《秘书工作》杂志;作者:姚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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