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中,在版头、公文标题、正文、落款以及印章中往往会涉及到机关或者单位名称的表述问题,为了使得语言的简洁性,对这些被表述的对象又常常会使用到简称。然而在实际的公文写作中,简称的运用出现了诸多的问题,我们应当遵循《条例》和《格式》的规定,并按照公文中运用简称的基本要求规范书写,不可凭空想象,随意缩减。
简称应规范,公文写作在实际运用中的简称,构成形式主要有:
1.标数概括。其简称的主要特点是将数词加上名词或者加上名词化的词、词组两部分构成,例如“三个代表”、“五条禁令”;
2.取前舍后。例如“非典型肺炎”就简称为“非典”;
3.舍前取后。例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就简称为“禽流感”;
4.合并语素。这种简称是合并词中的相同语素,例如“病害、虫害”就简称为“病虫害”;
5.取全称首尾。这种简称就是保留全称的第一个字和末尾的字,去除中间的内容,例如“军人家属”就简称为“军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简称为“中国”;
6.舍全称首尾。其表现形式是只使用中间部分的内容,而将全称的第一个字和末尾的字去掉。例如“人民警察”就简称为“民警”;
7.选取全称中有代表性的语素或词。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简称为”全国人大“。
要规范书写公文的简称,单单只知道简称的构成形式还不够,还必须遵循其基本原则,具体地讲,就是要特别注意这几个方面:
第一,要使用为大众所认可、接受的简称。
我们必须使用广大群众所认可或者是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简称。现在有部分高校校名的简称就令人费解。例如,“华中大”,有谁知道“华中大”是哪所高校?是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还是华中农业大学?它其实是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曾经用通知的形式,要求各部门在宣传报道时统一使用“华中大”的简称,这个简称虽然推广了一年多,但人们依然习惯简称其为“华中科大”或“华科大”。
第二,简称要遵循先全后简的原则。
对一些较少使用的简称或创新的简称,必须做到先全后简的原则,在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在括号里注明其简称,若不进行标注,就会让人感到不知所云。例如,有一篇纪要里说厂里五月份除了搞好选举和开好人代会以外,主要就是要集中精力,认真抓好当前县、乡、镇企业,两户一体和农业的经济工作。要求县里的四大部门以及咨询处的领导同志们要深入基层工作,并且还要直接听取该单位领导的汇报。重点狠抓那些新建的工厂、大的厂矿以及亏损厂等地区。看责任制和‘三权’、‘三制’有没有真正的落实……纪要在这段文字说明中,一共用了“两户一体”、“四大部门”、“三权”、“三制”四个简称。然而这四个简称的真实内含究竟是什么,并非人人都心知肚明,如果不作出必要的说明,就很容易使得文章前后阻滞,给阅读的人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在合同的写作中,当事人名称的写作通常都是采用先全后简的原则,例如:××化工工厂(以下简称甲方)、××商业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第三,简称的表意要准确、明白,切忌隐含,生涩,令人费解。
比如,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都有各自的简称,这八个简称均准确清晰: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族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简称要准确,不能随意编造,令人难解其义。例如,不能把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为“国民党”,不能把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为“民进党”或“民促”,不能把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分别简称为“农工”、“致公”、“九三”。还有把“公共基础设施办公室”简称为“公基办”。像这样一些含糊隐约,生僻晦涩,令人难解其义的简称,不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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