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局)、煤炭厅(局)、能源局、总工会,有关中央企业:
2016年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以下简称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促进了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但各地进展不平衡、部门衔接不到位、奖补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仍较突出。为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去产能的决策部署,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与去产能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夯实责任、加强协调、精准施策、防范风险,确保分流职工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确保不发生因职工安置引发的规模性失业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实现职工安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安置范围。2018年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对象包括:2018年度钢铁、煤炭和煤电行业去产能企业的分流职工,上年结转的尚未分流安置职工;2016、2017年度内部转岗但因企业继续去产能需再次分流安置的职工、未联系上现回找并核实的职工。已与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不纳入2018年职工安置范围。
三、完善实名制管理。各地要组织企业全面掌握去产能涉及职工基本情况,建立完整人员台账,准确填报统计报表。要指导企业对联系不上的职工,通过数据比对、张贴公示、登报声明、上网公告等方式主动联系,并将有关情况报人社部门核查备案。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抽查、社保数据比对、用工凭证或工资发放记录核查等手段,对企业填报的职工信息进行核实,及时录入实名制信息系统,动态跟踪分流安置进展。
四、拓宽安置渠道。各地要鼓励企业内部挖潜,通过转型转产、主辅分离、设立人力资源公司和创业孵化基地等举措,拓宽内部安置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支持企业统筹使用稳岗补贴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为内部分流安置的职工开展技能培训、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加快已落实产能置换要求的煤炭、煤电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符合条件的尽快核准建设,及早安置分流职工,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收入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做细做实再就业帮扶行动,把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和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摸清就业需求,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开展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为每位分流职工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促进其尽快转岗再就业。加强创业培训和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优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对通过各种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
五、优化指导服务。各地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程序,耐心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和心理疏导工作,多方筹措安置资金,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做好社会保障衔接,积极推进安置工作。指导未完全关停的企业,尽量避免与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高技能领军人才、烈军属、残疾人解除劳动合同,避免与夫妻双方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要增强服务意识,开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手册、安置方案样本,优化就业创业、社保经办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企业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培训。
六、切实防范风险。各地要增强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和困难地区,盯紧规模性失业风险、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衔接、经济补偿发放等风险点,加强形势研判,完善并落实职工安置工作中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规模性失业风险应对预案,妥善化解矛盾和风险。对去产能职工安置任务重、情况复杂的企业以及拟出清的“僵尸企业”,要组成部门联合工作组,会同企业共同研究安置方案,共同做好安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及时纳入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社会救助范围。对分流职工多、就业渠道窄、失业水平高的困难地区,要大力实施就业创业攻坚计划,加大劳务协作、联合招聘、 专项培训等工作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七、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完善协调协商机制,人社部门要发挥职工安置工作的牵头作用,会同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细化职工安置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抓好组织实施。发改、工信、财政、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在研究确定本地区去产能具体项目时要充分考虑职工安置的需要,在分配奖补资金时要加大职工安置因素在分配中的占比,更多支持职工安置任务较重、困难较多的企业,不得按去产能任务量简单分配资金,杜绝按企业户数平均分配资金,要会同人社部门及同级工会组织共同研究重大问题,并及时通报去产能进展、奖补资金使用和去产能项目调整等情况。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大兴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要强化激励问责,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表扬激励、奖补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加大专项督查、地方自查、抽查回访力度,对责任不到位、政策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坚决查处。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职工安置政策,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和积极成效,宣传分流职工自强自立、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去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务求工作实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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