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明确了公文拟制和发文办理的程序:起草、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核发。从中不难看出,作为两道不同的程序,区别在于:
公文审核是在领导签发之前,公文复核是在领导签发之后
对领导签发之后再作复核,有的人觉得不合常规,认为公文已经领导签发,那就是“一锤定音”,不能再有其他声音。其实,并非如此,复核作为一道程序,确有必要。因为,工作中不排除这样的情况:
有的公文,可能存在瑕疵,但经过审核和签发,都未发现和纠正,再作复核,就增加了一次发现和纠正的机会。
有的公文,领导在签发时,可能会添加一段话或者划掉一句话,由于领导时间紧、事情多,也许添加的这段话不一定通顺,或者划掉一句话后,造成前后的语句不太连贯。这时再作复核,也是一次加以完善的机会。当然,有的修改、完善处,还需要再报领导认可。
公文审核可以大改大删,公文复核一般只能小修小补
因为领导已经签发,所以公文复核时,原则上不再作大的改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稍作“拾遗补缺”。
公文审核的重点有五项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此外,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公文复核的重点有四项
(一)审批手续。(二)内容。(三)文种。(四)格式。
此外,确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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