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处理中,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但由于三者词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现混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严谨性。现简要谈谈印发、转发、批转三者的区别。
●什么是印发、转发和批转
印发是机关单位对本单位公文的办理形式,是一种对内发文的特定形式。当某个机关单位认为本单位的特定公文需要正式发文,或需要将某个特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机关单位共同执行的事项,即通过印发来完成。
转发是对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处理形式。当一个机关认为上级的文件需要办理,并且表明自己的办文态度、办理方法,或认为平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的文件值得本单位参照、学习、借鉴时,可以将该文件转发下属有关单位。
批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公文批复、转发的一种特有公文处理形式。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具有一定参照、指导、借鉴作用,在表明自身态度的基础上,将下级机关的文件发送到其他下级机关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学习、借鉴或执行。
●从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来区分印发、转发和批转
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如《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争先创优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这个办法的来源渠道就是市委办公厅本身。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
转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转变作风全力做好近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系上级机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统战部关于协助市级各民主党派做好2011年换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市委统战部相对于市委办公厅来说,系不相隶属机关,这个单位有自主行文权,但为了提高公文的规格和效力,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促进落实,由市委办公厅转发,更有利于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凡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更不可用批转。
批转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下属职能部门。下属职能部门立足本职、放眼全局,为某项工作和事业提出具有全局性建议、意见和报告,而这个部门就这些意见、建议又无直接行文权,必须报上级机关批准、转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如何区分印发、转发和批转
在实际公文处理中,印发与批转比较好区分,两者不容易混淆,以下主要分析印发和转发、转发和批转的区别。
印发和转发。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转发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公文处理中,如何界定公文来文渠道是否属于本机关,也需要灵活掌握。比如,《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武汉精神主题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方案是市委宣传部制定的,属于宣传工作范畴,并不属于特别重大、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用转发;同样是由市直部门起草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虽然办法的起草者是市纪委、市监察局,不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但属于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因此不能看作来源于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部门文件,再考虑到文件合适的规格,就以两办的名义印发全市执行。
转发和批转。批转只能是收到下级请示或报告等呈报的公文后作出的公文处理行为,而转发可以是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文件,也可以是学习、借鉴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原本应该由上级机关批转的公文,却改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转发。一般来说,下级机关的来文如果属于比较重要的事项、重大的行动或者关乎全局的问题,往往由上级机关亲自批转;如果属于一般性意见或者比较具体的事项,则授权交由办公厅(室)办理后转发。这样既可以减轻上级机关的行文压力,适当降低文件规格,又可以体现出处理公务活动中的主次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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