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派驻监督机制。在纪检监察“三项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发挥监督第一线的“探头”作用,履行好党章党规、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研究并落实好的问题。公选王以为,破解这一难题,应做到监督、推动、惩治这“三管齐下”,同向发力,才能确保政治方向正确、履职尽责到位。
“监督”要发力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派驻机构要向驻在部门党组旗帜鲜明、直截了当地亮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做到在是非问题上坚守原则。
突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要督促驻在部门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要督促驻在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严守意识形态阵地;在政治监督上要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坚决防范“七个有之”,对存在政治问题的一律不得提拔;坚决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精准监督“关键少数”。增强监督的有效性,要突出监督重点,盯住重点对象,抓住“关键少数”。要督促“关键少数”依规依纪依法作为,规范用权,不越红线。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举措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扎紧织密制度笼子,防止“牛栏关猫”,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让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规范运行。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通过强有力的问责倒逼管党治党责任有效落实。
重点监督“三重一大”事项。派驻机构要监督检查“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和规则,派人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三重一大”的会议,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对“三重一大”中违反相关规定做出决定的否决权,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监督效力始终发挥,决策执行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同时,派驻机构要派人参加党组会议,定期分析研判,督促驻在部门党组依规决策。要力求决策环节监督到位,建立监督长效机制,将易发多发的腐败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推动”要发力
推动驻在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管理教育责任是派驻机构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是优化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举措。
推动履行主体责任。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认清主体责任压力传导的路径和着力点。督促驻在部门认识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管党治党是党组的日常工作。要构建“巡视整改专项监督、建立更新廉政档案、廉政测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各项机制。如果驻在部门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就会在监督检查各项机制过程中亮起“红灯”,倒逼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派驻机构要定期分析驻在部门的政治建设和廉政情况,研判政治生态,并向党组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推动履行管理责任。积极推动驻在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对党员干部敢于管理、严于管理、善于管理。当前,在一些机关,部分部门负责人对所属人员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派驻机构要推动驻在部门建立完善一套责任管理机制,以落实责任机制推动责任落实。
推动履行教育责任。一些违纪违法人员问题暴露前“厌恶”警示教育,被处理后,痛哭流涕,后悔当初没有认真对待警示教育活动,没有入脑入心。派驻机构要督促各驻在部门抓好廉政教育主体责任落实,通过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严格对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廉洁从政要求,认真查找差距,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红脸出汗、提醒教育把问题指出来,把整改措施摆出来,从入耳到入脑入心,让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引起共鸣、在行动上保持警醒。
“惩治”要发力
惩和治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不可偏废。惩是为了治,治离不开惩。做好派驻机构监督工作,惩治这一手不能软。
敢亮剑。只要谁敢搞腐败,就必须付出代价。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还会成为历史罪人。派驻机构各级干部,都必须做到在腐败分子面前不退缩、不畏难、不怕事,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亮剑。要以“狭路相逢勇者胜”的勇气,与之坚决斗争。
长震慑。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不能搞网开一面、特殊照顾,要坚决清除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积极作为,不能坐等线索、“等米下锅”,要盯住易发生利益输送岗位的人员,凡发现顶风违纪违法线索,都要一查到底。要督促驻在部门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惩治不是最终目的,要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使监督对象不敢伸手、不想伸手。要推动完善用权公开制度,建立权力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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