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州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州州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制,规范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自治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县市及以下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第五条 州直机关公开遴选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自治州州直机关(单位)用人需求统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在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指导下,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遴选机关(单位)是指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在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公务员法》、就业协议书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内的;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有限制性规定的;
第八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参加公开遴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岗位。
第三章 计划、方案与公告
第九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岗位)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岗位)空缺。遴选单位将空编使用计划报州党委编办审核。
第十条 遴选单位根据州党委编办审批的空编使用计划、职位(岗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包括遴选职位(岗位)、名额和遴选资格条件等内容,报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制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依据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发布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岗位)、名额和遴选资格条件;
(二)遴选程序和方法;
(三)报名方式、考试科目及时间和地点、考察内容和方法;
(四)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调动和任职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工作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并经县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进行。
(三)各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人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1,达不到比例的,经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后,可调整或取消该职位。
(四)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或面谈的形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职务业务水平测试。
(五)遴选机关在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3比例确定面试(面谈)人选,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面谈)人选。
(六)面试(面谈)工作由遴选机关根据职位设置要求提出工作方案,经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由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的,根据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面试采取面谈方式的,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面谈结合考察一并进行。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考察人选。考试成绩只作为进入考察环节的资格,不作为考察对象的排名。
(八)考察由遴选机关依据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其政治思想、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等大是大非问题上的现实表现,以及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九)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
(十)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按照遴选职位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十一)遴选机关综合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考察、体检情况和职位需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遴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州直机关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程序执行,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面谈)、考察、体检等工作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遴选单位综合参加遴选人员的考试、考察、体检情况和岗位需求,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集体研究择优提出拟遴选人员名单报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审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人员,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遴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岗位)要求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变更遴选条件、规定和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已遴选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聘任)手续的;
(五)发生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遴选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
(五)违反任职(应聘)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
(六)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遴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审核把关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遴选工作过程中违纪违规的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
第十九条 自治州纪检监察机关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遴选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治州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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