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辽阳市纪委监委深入到部分县区纪委监委进行调研,查找审查调查工作中干部反映相对集中的相关问题。
谈话准备不充分 方法运用不得当
谈话准备缺乏全面性。一方面,没有对谈话对象基本情况全面了解。谈话人员在谈话前,没有详细了解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兴趣爱好、工作经历等方面基本情况,无法了解谈话对象性格特征,无法在短时间内建立信任。另一方面,谈话前没有全面熟悉掌握案情。谈话人员在谈话前没有参与初核工作,不了解涉案材料,没有制定谈话提纲和预案,从而无法明确谈话的重点,导致在谈话中陷入被动、偏离主题。
谈话用语缺乏规范性。有的谈话人员对纪法知识掌握不全,业务能力不够,谈话底气不足,不知道谈话该从何谈起,不清楚用语是否规范,只能简单机械重复所列问题,甚至害怕说错话不敢谈。还有一些谈话人员没有耐心,随意打断谈话,导致谈话对象产生抵触情绪。
谈话内容缺乏针对性。有的谈话人员因取证时限、办案压力等原因,注重拿口供,忽略谈思想,没有把教育挽救作为审查调查谈话工作的重要目标,谈话生硬冰冷达不到预期效果。同时,谈话人员面对的谈话对象来自不同行业,需要处理的问题既复杂又具体,如果谈话人员不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熟练的业务知识和较宽的知识面,容易导致谈话失去严肃性、针对性,抓不住重点、寻不到线索。
调查过程不细致 取证工作不到位
身份材料调取不全面。调查人员不注意核实被调查人是否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导致制作法律文书和提出处理意见时漏项。有的案件中被调查人主体身份和任职材料调取不全,以及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职务的关联度不够。
书证使用目的不明确。有的调查人员不了解所需书证的证明作用,本着宁缺毋滥原则,调取了有关或无关的海量书证,反而给证据审查工作带来不便。有的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自首、立功、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等。
取证程序方法不规范。书证的调取与物证一样,相关的材料清单必不可少。在具体工作中,有的调查人员只是出具了证据调取通知书,而没有制作调取材料清单,有时会遇到难以调取到所需材料的情况;有的调查人员没有在书证的复印件上载明“页数”“与原件相符”等字样,这些不规范问题都无形中为日后核查增加了工作量;有的调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重视不够,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问题的调查也不够充分。
文书制作不规范 法规运用不精准
笔录内容不规范。一方面,笔录内容表述不完整。如,出示相关书证时,书证特征表述不具体,以出示合同为例,没有写明合同双方、合同名称、签订时间等。另一方面,笔录制作把握不住重点。如,在制作笔录时,有的调查人员只是把谈话对象的原话进行一字不落地记录,但没有进行一定的提炼归纳,容易导致笔录内容混乱、缺乏针对性。再如,需要对关键事实做多份笔录时,有的调查人员为了省时省力,将已有笔录内容复制粘贴在多份笔录中重复使用。
文书使用不合规。取证文书模板不同,使用场景也不同。有些调查人员存在取证文书适用混乱的问题。如,在开展监察调查时,应该使用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模板,但是有些调查人员仍然使用执纪审查的谈话笔录模板,导致相关笔录证据因为不规范而产生瑕疵。
法规适用不精准。初核报告、立案报告、审查调查报告等都是审查调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报告的撰写要求审查调查人员具备较高的个人素质。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报告的纪律处分条例、法律法规等适用不够精准,有的案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不准确、表述不规范、条款适用不全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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