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选调15名工作人员的公告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经县委同意,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决定选调工作人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调计划
公开选调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15名(县委巡察办3名,县委巡察组8名,县委组织部4名)。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报考范围和对象为:已按照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的范县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县委巡察组职位面向县直单位公务员选调)。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监督,敢于担当,公道正派,勤奋敬业,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5)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省选调生和新录用的公务员等,未满服务工作年限的;因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应当回避情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推荐
采取报考者个人申请、征得本人同意由组织推荐报名两种方式。报名时间:2015年10月15日至17日。
报名时须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表格附后)一式两份,提交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2张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和电子版一份(30kb以下)。报名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西厅(板桥路东段产业集聚区综合服务大楼)。
报名人数与拟选调职位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1,达不到比例的,应核减选调计划。
(二)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人员与选调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选调资格。
2. 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领取准考证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领取准考证地点:县纪委干部室。
(三)考试、体检、考察
1.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拟选调人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为准。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其中笔试和面试各占50%。笔试、面试、考试总成绩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2.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照拟选调人数1:1的比例进行体检。当出现末位并列时,依照笔试成绩高低、学历高低,法律、文秘、财会、金融、审计专业优先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进行。
3.考察。根据体检结果,按照拟选调人数1:1的比例进行考察。
体检、考察不合格者,按照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四)公示、试用与办理手续
综合报考者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择优确定拟选调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拟选调人员进入单位试用3个月。试用期间不办理调动手续。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调动手续。不符合调入要求的,安排回原单位工作。
四、选调职位安排
被选调人员受职务职数限制时,被选调的科级干部和股级干部不按原职务级别安排,被选调人员须无条件服从。
五、纪律要求
本次选调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选调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存在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实行公务回避。
严格工作纪律,选调过程中,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一旦出现违纪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报考人员更不得托人说情、打招呼,一经发现即取消资格。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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