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臧家平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臧家平有期徒刑3年。据介绍,臧家平案是全国首例职业打假人被判敲诈勒索案,臧家平也由此成为因打假犯罪被判刑的第一人。
今年47岁的臧家平是山东青岛人,原来是青岛市公安局治安队检测中心职工,1997年病休在家。1996年臧家平购买了100节假冒的“日立”充电电池,为此与商场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1998年,他购买了2000多元的假冒美国药品商标的淋必治等药品,带头发起了一次打击假药淋必治的浩大行动,臧家平由此靠打假成了名人。有家媒体曾经排了一个“打假英雄榜”,臧家平也名列其中,被很多人称为“山东王海”、“假药克星”。
去年4月,臧家平以所购“藏汴宝”为假药的名义,向陕西某保健药厂提出赔偿要求,并获得了厂家1万元的赔偿。此后,臧家平找到合法生产“藏汴宝”药厂,请求由他进行打假。约定,打假费用由臧家平自己负担,索赔金额对半分。
获得委托后,臧家平告知陕西那家保健药厂,声称他的笔记本电脑里有一篇对陕西保健品厂不利的文章。经商定厂方表示,臧家平花1.8万元买下的药,厂方赔4万元;而那台价值1.3万元的电脑,厂方出价3.5万元收购。
不过,对这笔有“问题”的交易,保健药厂并不想“就范”。当他们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宾馆将7.5万元钱交到臧家平手里时,北京市警方将臧家平抓获。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臧家平要求索赔并无不当。但是,臧家平要求事主购买其存有调查文章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则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臧家平索要超出电脑实际价值数倍的价款,与其打假和主张双倍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因而明显具有要挟的性质。厂家出于使内容不致再行扩散的目的,被迫同意以高价购买电脑的做法,“不得以”的成分较大。由此,臧家平的上述行为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的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商家、厂家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原则上应受到尊重。但如果消费者滥用权利,藉此要挟厂家,其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被法律所不容。(2003年2月淄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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