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讯 从去年到今年,关于网约车的话题一直不断,且都是热点。一直到今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网约车”在我国法律层面上的合法地位才终于得以确立。“网约车”是2016年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2016年公务员遴选考试重要考点,“公粉们”要做到能在考试中回答自如。
什么是“网约车”?
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是互联网约车业务的产物。根据交通部2015年10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随着一些打车软件的出现,网络预约车也逐渐兴起,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方式造成了极大挑战,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草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交通新闻网发文指出,网约车尽管使用了互联网这种新的约车技术,其本质依然是“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交通运输部依法将网约车这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事物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坚持了法治思维和依法治理原则,体现了积极履责、开放包容的态度。2016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备受关注的私家车参与网约车运营,新规明确私家车符合条件可转化为网约车运营。新规给予网约车合法身份,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从此,网约车合法地位始获得明确。
网约车运营中存在的安全保障问题与对策
网络时代来袭,其浪潮势不可挡。网络已渗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约车”这种新型出行方式应运而生。应该说,一个新生事物在蓬勃发展的同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网约车”的兴起,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框架和监管方式提出挑战,在运营中偶或产生一系列纠纷,存在安全和治安隐患。因此,“网约车”的安全保障问题需引起适度重视,应及时考虑应对。
(一)网约车运营中存在的安全保障问题
1、立法缺位且不完善,配套法规出台迟滞。
去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出台时间一拖再拖,导致“网约车”平台游走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引发诸多安全问题。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正式出台《暂行办法》。虽然《暂行办法》在“网约车”平台性质、驾驶员准入、车辆准入以及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但是在实际实施方面,相关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还需要进一步跟踪检验并完善。
2、行业灵活性高且监管难度大。
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等方面的考虑,《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但是“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出现些许问题:有些乘客叫“网约车”但来的却是“摩的”、三轮车;有些“黑摩的”从业者利用“网约车”进行拉客、送货;人车不符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驾驶员新手因无法注册账号等原因就用朋友的账号接单,这对乘客的行驶安全十分不利,甚或出现了套牌车和克隆车现象;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有时出现绕行、掉线等不正常不合理现象等。
3、投诉及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网约车”平台的监督、投诉机制形同虚设,平台内部对其平台下车辆管控不严,乘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反映相关诉求。此外,“网约车”平台尚未建立起透明详细的投诉反馈机制,对于乘客的投诉处理,没有明确的反馈时间期限。有些“网约车”平台虽然有“人车不符投诉”功能,但是只做表面功夫,并未科学落实投诉。
(二)解决安全保障问题的对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刀斧既可作斩断乱麻的利器,也可能成为杀人的凶器,需要使用者因势利导。信息时代,互联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利器,我国6亿多网民更成为信息经济发展的优势,动辄数亿人的市场,对多数国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如果我们藏之不用,或者限制其使用,有可能使我们在信息时代痛失先机。从另一方面看,庞大的网民数量也加大了管理的难度。
解决“网约车”安全保障问题可从以下六点着手:
1、实行政府设立标准、平台管理、政府监管的模式。
这种方式,一方面适应“网约车”的经营特点,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通过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双重约束,促使平台在事前事中进行积极的和动态的管理,确保车辆和司机符合安全标准。在管理中,又分为平台的日常管理和政府的动态管理。只要法律规定并有效实施合理的车辆、司机准入标准和保险要求,平台出于商业声誉、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的约束,是有动力通过管理提升“网约车”的安全性的。
2、建立健全“网约车”平台安全管理体系。
与政府的外部监管相配套,形成合作监管关系。政府制定或者监督制定标准和要求,网络平台执行和落实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监管减轻了政府的监管成本,给网络平台较大的自主空间。同时,又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和法律责任促使网络平台将各种监管目标落实到位。
3、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重视正确舆论引导,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一方面,充分利用传统媒体、自媒体及时向公众宣传乘坐“网约车”的安全防范知识,并准确发布防范利用“网约车”犯罪的预警信息,发布案例及防范措施。
4、考虑建立“网约车”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和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建立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将信用分为一至四类等级,每一级的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诉及时反馈机制,发挥信誉评价机制作用,提高服务质量。
5、促进“网约车”监管科技化。
可通过人脸或指纹识别等科技手段科学加强相关管理,尽量消除“网约车”的安全隐患,让乘客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同时,“网约车”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实时进行在线监控。
6、严肃执法,适度打击违法违规侵权行为。
在解决网约车安全保障问题的过程中,仅仅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还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部门积极地科学地配合,严肃执法,通过适度打击违法违规侵权行为以保障服务商提供合法、安全、健康和优质的网约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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