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条例》的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彰显了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定的“四个自信”,必将为全面从严治党重整行装再出发,为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条例》的修订彰显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政治性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从政治上审视和考量,这是由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所有问题,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这次《条例》的修订,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党的建设总要求,把政治建设的要求体现在《条例》修订的方方面面,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规范,把政治纪律作为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为提高管党治党实践的政治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条例》的修订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障。这次《条例》的修订,将“两个维护”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清晰具体的规定,为执纪量纪打造了精准的尺度,必将进一步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条例》的修订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上次条例修订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提出系列新要求、作出系列新论述,强调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等。这些重要要求和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总遵循,为《条例》的修订提供了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这次《条例》的修订,在总则中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写为党的纪律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纪律建设的系列重要要求和论述贯穿始终,确保了《条例》修订的正确政治方向。
《条例》的修订体现了对党章的一贯尊崇和遵循。党章是党的最高准则,其他党内法规都源于党章。准则在党内法规中的位阶高于条例,也是纪律处分条例必须遵循的内容。纪律处分条例与其他同位阶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也是党内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上次条例修订之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新修订的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这次《条例》的修订,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纳入其中,将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既维护了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又实现了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充分衔接。
《条例》的修订彰显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性
党的政治路线是党在一定历史阶段使命和行动的集中表达,党的建设要始终紧紧围绕党的政治路线来进行。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始终与时代同步伐,服务于新时代党的政治路线。
《条例》的修订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实现既定战略目标,必须靠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根本保证,必须靠严明的纪律。这次《条例》的修订,新增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条款,同时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这既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担当。
《条例》的修订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实践始终聚焦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不放松,监督执纪、巡视巡察都始终聚焦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我省正在开展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就是要着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既是“腐蚀剂”,腐蚀党的肌体;又是“离心剂”,破坏党群关系。这次《条例》的修订,增加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的规定,增加了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是对民心的再一次凝聚,必将有力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条例》的修订紧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深刻变革。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之后,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要执纪又要执法,对党纪国法都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要求。能否形成科学高效的运转机制,把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1+1>2”的效果,是衡量改革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凸显出来,急需顶层设计的完善。这次《条例》的修订,将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变化和要求体现在党内法规中,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比如,明确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有贪腐贿赂、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现了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同时,《条例》作出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处分后移送,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应中止党员权利等规定,既实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又充分体现了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新要求。
《条例》的修订彰显了纪律建设鲜明的针对性
这次《条例》的修订,坚持“靶向治疗”思维,用纪律之“矢”精准射向当前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之“的”,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条例》的修订有力回应了组织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一个时期以来,组织观念淡薄、组织软弱涣散的问题不容忽视。有的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只讲集中不讲民主;有的我行我素,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若不严起来,干部队伍就会松松垮垮。这次《条例》的修订,深刻总结近年来查处的违反组织纪律的案件,对组织纪律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我们党直面问题,决不讳疾忌医的自我革命勇气。
《条例》的修订紧紧抓住了作风建设的深化方向。抓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对政治文化的重塑、再造,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现在有些同志对待“四风”问题,虽然行动上对自己有所约束,但思想上仍旧怀念甚至留恋过去“宽松软”的状态,不愿在监督约束下工作生活。有理想但不能理想化,成风化俗绝非一日之功。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显得突出。这次《条例》的修订,向“四风”隐形变异问题“亮剑”,特别是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习甚深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纪律处分规定,必将有力助推作风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条例》的修订及时增写了家风家规方面的纪律规定。党员干部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虽然并不执掌权力,但在身份上有着特殊性,在权力上有着递延性。没有强有力的规矩约束和教育引导,稍不注意就可能逾矩失范。全体党员干部不但要严格约束自己,还要注重家教家风,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能让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滋生蔓延。这次《条例》的修订,及时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既针对时弊,也倒逼党员干部加强家风家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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