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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南昆明遴选考点】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9-08-02 阅读: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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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民营经济发展是近期遴选考试的高频考点,昆明市政府准备采取什么措施来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呢?公选王整理了昆明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一起来看看~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我市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助推民营经济,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云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科学立法,健全法规制度体系

(一)科学制定地方立法计划,逐步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制度体系。将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科学纳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禁止交易限制、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等方面的事项,逐步健全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体系。(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我市现行的涉企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行之有效的,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对有违公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要及时废止。继续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民营企业准入扫除不合理障碍。(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在立法计划征集、地方立法起草、审查期间,通过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创新立法评估形式,积极推动引入第三方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市委编办、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财经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 依法行政,寓服务于管理

(四)完善行政执法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范围,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空白执法。同一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经济组织的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除外),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内容相关的执法检查要联合进行,各行政执法单位对同一经济组织的检查结果信息共享,检查不得干扰各类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杜绝简单执法、粗暴执法,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每年对执法人员开展法律培训,并将涉企法规政策纳入培训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评估,注重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执法方式,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在执行好全市2011年推行的柔性执法“六项制度”基础上,各级执法主体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手段,创新执法方式,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探索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包容式执法、审慎式执法。[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主体,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修订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操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细化公开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新制定颁布及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修订公布本单位的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探索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民营企业进行登记,杜绝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和随意执法。定期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 推进诚信政府建设,规范履约行为,清偿政府欠款

(九)加强政府合同管理,规范政府履约行为。建立合同签订前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为一方主体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及其他涉及民营企业的协议,签订前应对协议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严格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城镇、环保、林业、水务及产业等各类规划。对已生效的协议或者合同,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主动协商。给民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通过经济补偿或者依法给予政策扶持等措施弥补其合理损失。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解决。(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及时清偿政府欠款。在全面清理依法依规应当由我市各级政府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基础上,开展“政府欠款还款计划行动”。每年由我市欠款主体根据欠款情况列出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时限、偿还金额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主动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及时分类依法处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已经被依法认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构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赔偿;对已经双方确认或者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应当清偿民营企业的债务,及时自觉履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 促进公平竞争,有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十二)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的要求,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领域,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确保民营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和管理形式,保障公平竞争。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从其法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扩大交易过程信息网上公开内容范围。规范评标行为,完善专家管理及抽取制度,实行评标过程全程监控。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人大、政协、工商联、民主党派、单位组织推荐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方式选聘人民监督员,参加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政务服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健全市场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作用,及时关注价格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多举措并行,坚决打击损毁民营企业信誉、侵犯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 公正司法,平等保护

(十六)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对涉及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杀人、伤害、绑架等危害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经济利益,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强行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组织。(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罪行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严禁违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法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应依法保障其行使经营签字、委托授权、会见律师等合法权利。(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法院、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着力破解执行难题,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健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和困难救助机制等,逐步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依法打击暴力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行为。同时,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

(二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确需对民营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扩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商会人民调解室建设,形成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会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指导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实行司法确认与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无缝对接,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解决纠纷。(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定,开展历史形成的错案冤案甄别纠正专项行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 普及法律,依法保护守法诚信经营

(二十三)建立挂钩普法制度。与《昆明市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方案》确定的挂钩制度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法律帮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采取举办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民营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畅通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寻求法律帮助途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建立涉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深入宣传与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法治企业”创建申报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深入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邀请法律专家或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和法律专业培训;召开民营企业涉法座谈会,邀请法官、检察官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典型性案件进行以案释法。(市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探索在园区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团。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中选出擅长企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并从中筛选出擅长企业事务的律师组成企业法律顾问团,开展招标采购,确定服务内容和费用,优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司法局、市委依法治市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立“民营企业法治在线学习”“民营企业维权问诊室”“民营企业法律政策库”,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强化契约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开展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将守法诚信情况作为政府奖励的重要条件,在民营企业营造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诚信经营求发展的浓厚氛围。(市司法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 创新治理,鼓励行业自律

(二十七)建立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动民营企业行业自律,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公约、章程等方式进行行业规范,引导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对民营企业行为进行行业监督,通过昆明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对民营企业遭受的不法侵害依法维权。(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 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八)加大问责力度,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严肃查处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行为;重点整治故意刁难、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管理行为;重点整治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等问题;严肃处理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行政执法人员问题线索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市纪委市监委负责)

(二十九)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重点监督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拖延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让司法不规范行为见人、见事、见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市纪委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严格执纪审查,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依纪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市纪委市监委负责)

十、 加强领导,合力保障

(三十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改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工作的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将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纳入工作部署,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层层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的检查和总结,定期报送实施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推进落实的意见和建议。市司法局要会同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加强对地区和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司法局、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目督办负责)

(三十三)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改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情况纳入我市依法治市年度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市委依法治市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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