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9〕3号),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提振发展信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全力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坚持国资、民资、外资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解放思想、直面问题、精准施策,推动民营企业聚焦实体、做精主业,创新发展、做强做优,力争实现我市民营经济规模跃上新台阶,质量效益明显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为推动我市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 主要措施
(一)持续推进降税减负,提高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1.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好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个税专项附加抵扣等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按照国家和省收费政策,定期公布昆明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执收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大对涉企保证金的清理规范,积极探索推广银行保函、建筑工程综合保险等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加强对涉企收费单位的日常监管,专项治理对企业的各项乱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各涉企收费、保证金执收部门)
(3)积极落实国家和省调整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切实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实际负担。执行国家和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按政策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审批手续,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2. 降低用地成本
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全部取消全市各级政府自定的附加于工业用地上的各项计提资金,进一步细化落实规范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和奖励等政策,与工业地块无关联的土地开发成本不得在工业用地中进行分摊,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在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和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用于生产经营,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可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园区标准化工业厂房产权转让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8〕42号)进行分割登记和转让。探索通过减免产权流转环节费用,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3. 降低用能成本
(1)继续通过电力市场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鼓励一般工商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售电公司与园区管委会合作,以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交易,逐年扩大交易规模和主体范围。对园区和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原收费标准降低50%收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昆明供电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2)鼓励工业用户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向我市大用户供气全覆盖,建立供气、用气、政府三方联动的供气保气体系,确保用气成本平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就放”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允许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加强市级部门间、市县两级对口部门间对接协调,确保各项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全面提升全市行政效能。全力打造政务服务“七办”品牌,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一次办成”等审批服务新模式,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进一扇门、办全部事”。加快推进移动政务服务,全面推广“一部手机办事通”,通过流程优化、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从“线下跑”向“掌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不断提高审批服务线上服务数量和比例。优化投资服务中心运行方式,开展投资项目全程免费代办,为企业提供规模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局、市级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扎实推进“照后减证”,对昆明市“证照分离”改革明确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进行改革。将一般性企业开办环节压减为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3个环节,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实现开办企业最快2天可营业。优化开立银行账户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改善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5. 优化银行贷款服务
用更大力度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努力做到民营企业贷款扩量降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精准有效支持民营经济。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9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普惠金融的有关政策,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积极落实好稳贷、增贷、降息等措施。金融机构可结合企业主管部门推送的优质小微企业名单及本机构存量授信业务情况,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白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续贷准备工作,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 健全融资担保机制
(1)加快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深化合作,提高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积极性,加大担保授信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积极承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用好市级政策性担保资金,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适时通过多种形式增加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提高银行对其增信。支持双创担保和双创基金多担保、多投向民营企业,重点为处于初创期的成长型、科技创新型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产投公司)
(2)稳步推进“财园助企贷”融资和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运作,定期筛选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进入贷款项目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产投公司)
(3)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贴息或科技计划支持,减轻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服务,探索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7.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实施企业上市三年行动,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2)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绿色票据和扶贫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或境外发债,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对成功发行债券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加快组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符合该基金投资领域的民营工业企业和工业项目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产投公司)
(三)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8. 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
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做好与现行制度规范的衔接,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法规体系等。开展隐性障碍清理专项行动,除法律规定和国家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设置门槛,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平等对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
9.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按照分类分层的原则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与国有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出资入股、增资扩股、合资新设公司等方式开展合作,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资本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符合规定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营资本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
10. 政府采购定向支持
认真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落实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当预留给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做出规定,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各采购单位确定。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与小微企业组织联合体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中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不需要任何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开具证明。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公布中小微企业中标成交结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采购单位]
(四)强化扶持培育,助推民营企业做强做优
11. 强化本地民营企业培育
(1)集聚优势资源,全力扶优培强,在传统优势行业培育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在新兴行业培育引入一批潜力大、产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企业,壮大实体经济,增强发展后劲。积极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民营小巨人”、成长型中小企业等国家、省各类扶持项目。依托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建立初创型企业成长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每年筛选一批市场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中型和小型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扶持,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同时入围2个以上榜单的,不重复享受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
(2)深入推进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小微企业创新的支持,扩大“创业创新服务券”适用范围,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获得第三方服务,降低企业服务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实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走出去”
(1)中国民企500强、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跨省、跨境并购后在我市注册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以市场化运作方式重组外地上市公司的我市民营企业,在完成重组后一年内将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对并购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参照我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支持优势民营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建立研发营销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抱团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南亚、东南亚地区创办企业,兴办产业园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重要会展活动,按政策给予资金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13. 推动民营企业品牌标准和信息化建设
(1)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分行业树立一批质量标杆企业,打造更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鼓励企业紧盯细分市场,实施多品牌运营战略,打造行业细分领域单项冠军。对主导、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企业给予经费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补助标准上浮5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2)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188”重点产业,支持民营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在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领域实施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获评国家、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平台)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4. 优化产业生态环境
按照“抓龙头、铸链条、建集群”的要求,重点发展产业链关键缺失环节,推动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生态。鼓励大企业在原辅料供应、研发、生产、加工等环节,与民营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发展配套产品,促进我市产业链的形成和完善,对协作配套产生的产值,按规定给予配套民营企业补助。实施产业链招商工程,聚焦大健康、数字经济、绿色食品、绿色能源、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注重选择在国内行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大力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上下游配套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各招商分局)
15. 促进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健康成长
(1)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人才,重点加大大健康、金融、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荐申报“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按规定享受相应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支持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向民营企业倾斜,增加民营企业参训人员比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权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所得收入由个人、单位协商分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各专项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市属各高校、科研院所)
(2)积极组织推荐民营企业家、商会负责人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加各级各类学习培训,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能力素质。(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6. 健全完善政商沟通渠道和联系机制
(1)完善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加强与民营企业、商会组织的联系,确保市、县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挂钩联系2户以上民营企业,每年到联系企业、商会调研不少于2次,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党委经济工作会议、政府经济运行分析会,人大、政协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应邀请民营企业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2)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工商联等组织要深入民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企业改革创新。树立政商交往中的容错纠错关爱理念,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坦荡真诚地与企业及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做好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工商联)
17. 营造尊重民营企业的浓厚氛围
关心、重视、支持、保护民营企业家,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大民营企业品牌宣传力度,支持市级媒体积极主动做好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品牌的宣传报道。积极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兼职领导职务。积极推荐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参加各级评优评先,对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先推荐参加评选兴滇人才、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
(六)优化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8.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
树立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维,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全面保护、能动保护、及时保护原则,倡导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妥善办理涉产权各类案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界限,依法审慎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声誉。依法妥善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知识产权,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为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侵害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行为,依法保护企业创新动力和品牌权益,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9.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信用昆明”建设,有效发挥政府自身信用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评价监督机制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地方债务管理等重点领域恪守诚信原则,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已发生的拖欠款项“限时清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注重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推进去产能、节能降耗等工作,规范环保、安全生产等执法监管,坚决避免“一刀切”。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建立健全涉企行政行为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三、 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营经济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政策,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将“昆明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昆明市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日常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提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红色引擎”。(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二)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研究出台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要广泛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加强政策前后衔接、相互协调,避免政策相互矛盾。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和市级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细化操作规程和实施办法,力争各项举措早日落地、早日见效。依托昆明“政商直通车”,及时将我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向各驻昆商(协)会、民营企业通报发布,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监督考核
强化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全面反映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规模与水平。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考核,适时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问责。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制度,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园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考核,将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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