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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检举控告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实施,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推动建立科学规范、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规则》第六章对“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作出专门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研判所辖地区、部门、单位检举控告情况,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形成综合分析报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检举控告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问题集中、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单位,可以将相关分析情况向有关党组织通报。第三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应当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综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和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检举控告是社情民意晴雨表。对检举控告情况进行收集研判和综合分析,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的题中之义,不仅有助于及时发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有助于全面掌握所辖地区政治生态状况,为党组织科学决策和推进工作提供参考。《规则》从分析、报送和使用三个方面,为检举控告情况的综合运用作出了规范。第一,对检举控告情况的分析作出细化规定,指出了“哪些需要综合分析”“哪些需要专题分析”。第二,对检举控告情况的报送作出明确规定,指出了“什么情况应当报送”“应当向哪些机关报送”。第三,对检举控告情况的使用作出规定,要求将情况分析与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等工作相结合,构建“信息联通、统筹联动”的监督格局,对于检举控告多发地方存在的履职不力问题,要及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纪委监委始终坚持对检举控告情况科学分析和有效运用,建立了普遍问题综合分析、专门问题专题分析,综合分析季报、专题分析实时报,信访领域履职不力追责问责等机制,取得较好效果。比如:针对全区“迁村腾地”“棚改征迁”等工作启动之后,征迁补偿款、农村“三资”管理、村干部违纪违法等领域检举控告突出问题,及时分析背后的政策性机制性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综合日常监督、审查调查、检举控告等各方面信息,发现各地财务报销规范不一、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容易滋生腐败,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党组发函,提醒引起重视,加以防范;针对某镇去年检举控告数量居高不下问题,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带队调研,实地核查是否存在履职不力问题,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在新任区委书记到任后,第一时间向其报送全区检举控告情况综合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近年来全区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类型及表现、原因、相关对策和建议,协助区委准确把脉本地政治生态。
下一步,襄城区纪委监委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规则》,进一步提高检举控告情况的分析能力,提升综合运用水平,既看好“树木”,又摸准“森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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