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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线索处置是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严格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的审核,是确保处置精准到位的关键环节。下面,笔者围绕以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情况,举例介绍审核中的几种常用方法。
从处置方式上审核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线索处置分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这4类处置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情形。实践中,要通过认真分析研判,然后确定采取哪一种处置方式。如,2017年某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该市某区委原书记、市委原副秘书长刘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勾结,为该公司在变更容积率、免除出让金利息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的问题线索,决定对刘某进行函询。函询后,刘某表示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承办部门拟予以采信了结处理。
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比较笼统,难以查证核实。但群众举报的刘某上述问题线索,指向较为具体,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可查性,且可能存在串供等情形,不宜采取谈话函询方式,故建议予以初步核实。后经过初核,相关线索查证属实,刘某被立案审查调查。
从取证措施上审核
对问题线索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实践中需要通过谈话、调取、查阅等措施收集证据。但个别基层纪委取证方式不合规,或者过于简单粗放,影响了证据效力和事实判断。如,2017年某市开发区纪委将群众举报该开发区下辖某村党支部书记借审批村民建房向村民索要钱财的问题线索,交由该村所在街道纪工委核查。街道纪工委核查组联系该村民了解情况,因该村民在外地务工,承办人员遂通过电话询问,该村民心有顾忌,对被索要钱财一事予以否认。街道纪工委据此作出予以了结的建议,并报区纪委。其后,区纪委安排人员予以审核。
经审核发现,该村民的言证系关键证词,直接影响该村党支部书记违纪事实是否成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街道纪工委通过电话询问获得的证词,取证方式不合规,其真实性存疑。于是建议由区纪委直接安排人员向该村民取证。其后,区纪委派出核查人员到该村民所在城市,进行面对面的细致询问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该村民最终放下顾虑,据实指证。最后查实该村党支部书记在审批村民建房手续时,向2名村民索要2.5万元的事实,并查明该村党支部书记对抗组织审查的其他事实。
从证据要件上审核
初步核实中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力、能否被采信,除了看实质内容外,还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换言之,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容易导致证据无效,既造成无用功,也影响后续的处理。如,2018年某市某区纪委监委对下辖某街道党工委书记钱某涉嫌受贿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初核过程中,核查组对涉案苗木进行了两次现场勘验,形成了勘验检查笔录,确定了苗木数额,作为拟立案审查调查的证据依据。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措施,但需严格依法进行。监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核发现,核查组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未见邀请见证人的内容,参加勘验人员和见证人亦未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两份笔录上所载的苗木数额相差较大,审核时建议核查组予以补正、作出合理说明或者重新勘验检查。
从问题点位上审核
随着线索核查的不断深入,一些问题可能不断暴露。这个时候,要注意研究分析有关问题线索是否还存在盲点、疑点和漏点,是否具备深查的条件,从而恰当提出处理意见。如,2018年某市纪委核查组对市属某事业单位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土地补偿款去向不明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核查组认为,土地补偿款一直在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收支,不存在去向不明的问题,但该单位存在编制财政预算不科学、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问题,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此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处理。
经审核发现,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存在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应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同时,审核发现,土地补偿款虽然一直在财政资金专户进行收支,但支出渠道上,其中一项是“长期投资”,金额达9000多万元,核查组未予关注。而该单位系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进行对外投资,如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履行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因此,建议核查组针对上述两个问题,进一步核实投资项目、投资过程以及审批程序等,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再提出处置意见。
从适用条规上审核
问题线索往往涉及党建、经济、民生等领域,相关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较多,专业性较强。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全面了解,做到胸中有数、准确判断。实践中,容易出现由于对相关条规了解不充分,导致认定错误,或者对引用的条规依据理解不正确,导致适用错误。如,2019年某市某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部门对几名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带彩”娱乐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核查组认为,该问题属实,但被核查人打麻将输赢金额较小,属于单纯的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予处罚;且打麻将的地点在一家已停业的餐馆,不属于公共场所,依据该市2006年出台的《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等问题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相关涉案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处理。
经审核发现,上述问题虽查证属实,提出的处理意见也较适当,但不当地引用了上述规定。该规定虽然对党政机关干部参与“带彩”娱乐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其中第九条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干部”指在职、在岗的党员领导干部。换言之,已退休的不在适用范围内。因此,审核时建议将原处理依据调整为该省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第十六条“禁止领导干部参与任何形式的‘带彩’娱乐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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