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发扬试点中展现出来的改革精神、拼搏精神、创新精神,积极探索、攻坚克难,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阐明探索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为我们改革探索提供了根本遵循。自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领导支持、人大监督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配合下,试点地区检察机关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稳步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覆盖所有授权领域,涵盖所有案件类型,得到了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不仅是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也是司法制度、诉讼制度创新发展的重大成果;不仅对加强公益保护、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
■要深刻领会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严格遵循司法规律,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内在规律和基本要求
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把公益诉讼置于党和国家大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从更加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四个“有利于”),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各个领域公益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把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加强对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
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这个宪法定位,在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中,既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又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实现两者有机结合。
要审慎行使权力,严守检察权的边界,坚持依法规范监督,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自我扩权,不能越权解释。
要把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公益诉讼工作始终,从一开始就注重抓好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坚持精细司法、精细办案。
■要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法律确定的案件范围,坚持全面履职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加大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力度,促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要深入摸排案件线索,坚持宽视野、多渠道,形成内部工作合力,加强外部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提高线索发现和筛选能力。
要严格执行诉前程序,真正从立法精神和制度设计本意出发,把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两个阶段、两种方式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尽量通过诉前程序,积极推动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加大提起诉讼力度,对经过诉前程序,有关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有关社会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逐案深入分析,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敢于啃硬骨头,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增强公益保护实效。
■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主动加强与各方面沟通协调,汇聚公益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和各方面关心、支持。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主动性,积极争取各级党委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在线索摸排、调查取证、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加强配合,在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加强协作。
要建立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机制,共同加强对案件管辖、证据规则等实务问题的研究,推动完善公益诉讼相关制度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开局良好、行稳致远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一把手”要亲自抓。
要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加强办案一线力量,加强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创新办案模式,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
要把全员学习培训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经阶段,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素能培训,提高实战能力,注重建立公益诉讼专门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
要把理论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集中各方研究力量,完善理论体系,凝聚理论共识。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案件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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