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草案二审
鼓励在适宜场合奏唱国歌
2017年8月28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再次审议国歌法草案。
与会者普遍认为,制定国歌法,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具有重要意义。草案针对国歌奏唱、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国歌奏唱场合和礼仪等作了规定,同时充分体现规范与引导并重的原则,积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已经比较全面、成熟,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
关于奏唱国歌的场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目前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也奏唱国歌,建议在本法中作出规定。
为此,二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会议,应当奏唱国歌。
一审稿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商业广告不得使用国歌,公益广告是可以的。有的建议将不得奏唱、使用的情形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此外,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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