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中纪委一天之内通报了4名山西贪官的立案调查结果,其中两名女官员的通报用词首次采用了“与他人通奸”字样。消息一出,马上引发舆论热议。
“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并不是犯罪,但违反了道德。在中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中共的党纪中则有对此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什么党纪严于国法?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作为先锋队性质的政党,党员是先锋队的一员,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将普通群众团结在自己周围,带领他们投身于党领导的事业中去。
“特殊材料”意味着党员要以更加严格的标准自我要求,无论是在道德方面,还是在能力方面,党员必须比普通公民更优秀才能无愧于党员的称号,这就是党纪严于国法的逻辑。国法是对一个公民的要求,是一种基本的要求;党纪是对一个党员的要求,它是一种更高的要求,也是党的先进性的要求。
从违纪到违法,从“小苍蝇”到“大老虎”,就是因为那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导致部分党员干部步步滑落,直至坠入深渊。
其实,纪律面前哪有小事,规矩面前哪有特殊?一些党员干部,常常认为一盒烟、一杯酒、一包茶,都属于个人好恶问题。他们忘了,党员首先姓党,干部就得为民,如果顶着“党”的帽子,坏着党的规矩,再小的错误也会变成大问题;如果只想着自己舒服,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连征地补偿款都沾沾手,那么党纪决不会放过,法律更要严惩。
纪律是党的生命。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党员守住了纪律,就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得从小处入手、从小事抓起,抓早抓小。在党为党,就不能对公款购买赠送贺卡、月饼,违规大操大办婚宴等事视若无睹;就要对那些批条子、打招呼、四处插手的“公私不分”之事管起来;就要严厉制止那些借职务便利公然或隐蔽地谋取私利的行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要监督有效、惩处有力,否则,不仅没有威慑力,还会在不经意间放纵某些党员干部胡来。说到底,严明纪律也是爱护干部。小处不严,大处失守,不仅违纪干部悔矣,组织也痛矣。
“纪纲一废,何事不生;纪纲一振,百事皆顺。”没有任何时候比现在更重视严明党的纪律规矩,也没有任何时候更崇尚管党治党的法治化。一个现代化的政党离不开优秀的党员干部,也要更加严格地要求干部。因此,职务级别虽有高低,作风问题决无大小,如果抓早抓小抓实,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那么真正受益的不仅是党员干部,更是广大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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