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考核总量作了哪些规定?
【公选王遴选网解析】
《通知》针对当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的问题,强调要从源头抓起,加强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主要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立项要有依据。《通知》明确规定,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国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这就可以有效避免立项过于随意、想开展就开展的现象。
二是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通知》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下去。这一规定是加强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比如脱贫攻坚,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现在,有的部门一年下去督查十几次甚至几十次,有的同一事项许多部门各自下去督查,就需要调整。《通知》还明确,督查检查考核不能兴师动众,动辄对着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影响地方和基层的正常工作。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不能打着中央的旗号,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三是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通知》明确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系统全国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年初分别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研究审核,由中央办公厅统一报党中央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省区市开展的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报中央办公厅备案。这是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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