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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指出,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任务,面对纪法衔接、执纪执法贯通的新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贯彻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的现实需要,也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鲜明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进一步深化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认识和把握,以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再上新台阶。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理清纪法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纪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
党纪国法本质上目标一致,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的基本属性上看,党纪同样遵循良治之法的普遍规律,与国法具有价值同向性。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既要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要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上说明,党纪国法具有相同的价值目标。
党纪国法内容上相互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法律是党的主张在国家层面的具体体现,这就决定了党纪国法在内容上是相互贯通的。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和党纪的要求完全一致。作为党的纪律建设基础性法规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纪律处分与监察处置有效衔接。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找准着力点
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要相互贯通、一体贯彻,实现“形”的重塑、“神”的重铸,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性提升。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的执政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了必然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党组织和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突出强调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使纪律建设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支撑。从纪委监委的职责来看,纪律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党员,是高标准,监察法适用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底线要求,纪律比法律更严格。坚持纪律先行、高标准在前,同时守住法律底线不放松,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坚持纪法贯通。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执纪又执法,必须运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既可以同时立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后立案;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职务犯罪的,先由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纪法不能相互混同,也不能彼此代替,既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也不能以政务处分和刑事处罚代替党纪处分,确保让违纪违法者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法律制裁。通过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现纪法贯通,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法法衔接。监察法与其他法律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构建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避免出现非法证据,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所办案件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询问等调查措施,完善制度机制,明确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调查权被滥用。
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抓住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全面履行双重职责,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本领,当好党纪国法“守护者”、政治生态“护林员”。
厘清职责边界。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聚焦主责主业,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回归党章本源,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新形势下,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坚守“监督的监督”职能定位,履行好对主责部门和责任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不参与被监督部门的具体工作,不参与被监督部门公权力的具体运行,坚决防止专责不专“回头转”。强化纪委监委内部监督制约,建立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不从事审查调查,审查调查部门实行一案一指定、一事一授权,专司审查调查工作。统筹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职责,按照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完善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制度机制,厘清纪检、监察各自边界,严格审批权限。
健全制度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重要保障,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内外部衔接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依法调查的有序对接和相互贯通。一是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制定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对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审理和内部监督等流程再造,细化各项调查措施的操作步骤、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形成工作流程图,打通业务运行“主动脉”。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加强与公检法、银行、通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定出台大数据信息查询、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执行留置安全监管看护以及案件提前介入、移送起诉、被调查人移交等协作办法,用制度机制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打造专业化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是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认真学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学习监察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在学中用、用中学,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专才”;同时注重学习经济、政治、科技等方面的知识,学习联系单位、驻在部门、巡视巡察单位等监督领域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职能力。坚持刀刃向内,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始终牢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到知敬畏、存戒惧、明底线,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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