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起初按照规定说法,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有五年的服务期限,我们在红寺堡区基层服务满五年才可以参加遴选,我们服务满五年后,又出来的规定是新提拔三年的干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遴选,选调?这个规定是自治区规定吗?如果这个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所为,还请书记帮我们打破这样的用人格局。
本人五年两地分居,提拔后再有三年基层服务期,对于我们这些两地分居的人来说,就等于没有希望再通过考试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了,给书记留言,实在无奈之举。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经核实,自治区层面及红寺堡区目前都没有出台限制新提拔干部参加遴选、选调的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在具体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基层单位出于工作需要或稳定干部群体的考虑,对个别符合遴选条件干部“不放行”的情况,这也是遴选政策赋予基层干部管理部门的权限。另外,对遴选用人单位来讲,因为牵涉工作商调、人事关系转接等程序,所以必须要经过基层干部管理部门同意。遴选、选调的目的本是上级机关从下级机关中择优选拔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下级组织负责任地进行推荐应是必经程序。因此,一般情况下,干部参加遴选、选调还是应和所在单位充分沟通,征得同意后参加。
感谢您的留言。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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