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问题:监察程序与公诉程序衔接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卞建林: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公诉程序的衔接应当建立在配合与制约的原则之上,即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调查职权应当严格遵守监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执行。
其一,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公诉程序的衔接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从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法律等进行全面审查,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程序关,确保监察调查程序与公诉程序的规范衔接和案件质量。
其二,对于经审查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议。
其三,在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公诉程序的衔接过程中,还应当依法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这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案件的退补,即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并向检察机关积极反馈有关补充调查的情况。案件是否退补或者不诉,一切取决于事实和法律。此外,为提高退回补充调查的质量,按照中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的精神,检察机关应当对退回补充调查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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