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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省直遴选】如何用好《实施办法》这一制度利器? 整治不担当不作为

公选王遴选网 lx.gongxuanwang.com 2017-10-17 阅读: 2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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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王遴选网导语]
今年8月,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结合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用好制度利器,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以实际行动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今年8月,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结合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精神,用好制度利器,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以实际行动向党的十九大献礼。

一、深刻理解制定出台《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向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对标看齐的具体体现。《实施办法》突出政治性,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和党中央、中央纪委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尊崇党章,体现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并注重与新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重要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了省委、省纪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向党中央对标看齐的政治自觉。

(二)开启“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的政治担当。省委书记蒋超良指出,要实现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奋斗目标,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用好问责利器,增强纪律刚性约束。7月4日,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省委常委会首次常委会议,就专题审议《实施办法》,并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认真抓好《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加大落实力度,增强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今年以来,省纪委常委会两次专题研究《实施办法》的起草和贯彻工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立山要求用好《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制度利器,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这些都体现了新一届省委、省纪委班子强化问责、以铁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新征程保驾护航的决心和担当。

(三)剑指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的制度利器。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从省委巡视、省纪委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情况看,省内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有的党内政治生活失去原则性和战斗性,搞好人主义、一团和气,对身边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不及时,或发现后不提醒、制止、纠正;还有的在责任追究上态度不坚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袒护放纵等,严重影响了事业发展,损害了党的形象。《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结合湖北的实际,聚焦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问题,划出担当底线、问责红线,是整治不担当、不作为的制度利器。(四)深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协助党委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实施办法》对我省问责实践进行提炼和固化,对我省以前与问责相关的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问责保障等重点内容予以细化,并以省委党内法规颁布实施,位阶更高,权威性更强,为纪检机关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要求

(一)把握问责情形,确保失责必问。《实施办法》专设“问责情形”一章,遵照《问责条例》规定的政治逻辑顺序,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五类情形进行细化,规定了28种问责情形。同时,坚持“三个区分”,在第四条、第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可以免予或从轻问责的情形,旗帜鲜明地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过双向发力,彰显了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理念。各地各单位要深刻领会,正确适用,着力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心系湖北发展,勇于担当、积极作为。

(二)严格问责程序,确保问责有序。为推动问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实施办法》对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等一般性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同时,针对问责中常常存在同时发现问题线索,在多个党组织有权问责的情况下,却相互推诿,导致有责难问、有责不问的问题,着力从制度机制上堵塞漏洞,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问责启动应当按照“谁发现、谁提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执行。这就要求各问责主体特别是党的工作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切实担起问责之责,否则,也会被问责。

(三)开展“一案双查”,确保问责必严。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五次和六次全会均明确要求“一案双查”。我省在问责实践中,对多数违纪违规案件实行了“一案双查”,有力地促进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落实。《实施办法》贯彻中央精神,总结实践成果,将“一案双查”制度化,明确规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在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上追相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体现了压紧压实责任、问责必严。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一案双查”制度设计中,体会倒查追责的深刻内涵,自觉履行领导责任。

(四)健全制度机制,确保问责常态化。《实施办法》专设第五章,创立了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对被问责人员跟踪回访、问责情况监督检查等三项制度,并要求建立健全问责协调机制,督促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办公厅(室)、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制度。各地各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机制,确保问责常态化,推动《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执行到位。

三、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依据《实施办法》引领责任。全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认真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要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坚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以实际行动体现忠诚干净担当。

(二)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照《实施办法》压实责任。《实施办法》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并具体分解到各个工作部门。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对照《实施办法》细化责任、健全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在落小落细中完善配套措施,在抓严抓实中扩大震慑效应。要加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切实做到抓早抓小、真管真严,推动形成全省各级党组织个个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

(三)真正担负起问责之责,运用《实施办法》追究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全省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工作部门,要真正担负起问责之责,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敢于较真碰硬,依据《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对失职失责现象敢于亮剑、勇于问责。问责要体现在日常,轻则红脸出汗、点名批评,重则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情况要定期报告,对不敢问责的也要问责,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用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警示、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四、纪检监察机关要自觉践行监督执纪问责

(一)坚持利剑高悬、铁面问责。各级纪检机关承担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中,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要靠问责来强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机关在监督执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问责做得还不够。要提高政治站位,高举问责利剑,综合运用《问责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严肃问责,并对不按照规定履行问责责任的党组织进行严肃问责。需要注意的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要求严查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在我省问责工作中,一直保持着对“小官大贪”和侵占、挪用、骗取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问责的高压态势,《实施办法》在附则中以参照执行的形式规定,将问责对象扩大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全省各级纪检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当前,尤其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环保领域的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持续加大问责力度,集中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使问责利器释放威力、更加锐利。

(二)坚持刀刃向内、秉公执纪。正人先正己。纪检机关作为监督执纪问责专责机关,更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全省各级纪检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把自己摆进去,从自身做起,切实履行好党章赋予的职责,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做党章党规党纪的执行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要把“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体现在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以更高标准、更严纪律要求自己,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而不问责的,纪检干部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都要严肃追责问责,用问责压实责任、用担当诠释忠诚。

(三)坚持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全省各级纪检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重大情况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并加强与办公厅(室)、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同级党委(党组)对问责制度执行开展监督检查,深入了解情况,及时督促整改,推动问责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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