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镇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种形态”是指,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负其责,落实责任。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各级纪检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并切实加强对所辖范围内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监督,向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
各级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加强信息通联,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果作为干部管理培养、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作为年底述责述廉和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第一种形态”的运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应强化日常监督,发现并查实管辖范围内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应运用第一种形态:
(一)在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的;
(二)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方面存在问题的;
(四)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问题的;
(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方面存在问题的;
(六)在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方面存在问题的;
(七)在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方面存在问题的;
(八)在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方面存在问题的;
(九)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六条 各级纪检机关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认真研判分析反映党员的问题线索,采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及时处置;经批准也可委托被反映党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核实,并强化谈话核实情况的监督把关,对拟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问题线索,按照纪检机关关于对问题线索处置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监督审核的要求规范执行。
第七条 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提醒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通报、诫勉谈话等。上述处置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提醒或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党员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情况,根据问题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进行事前提醒。
(一)实施主体:与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与其他党员谈话,应由其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确定专人组织开展。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相关问题线索,制定谈话方案;
2.实施提醒或警示谈话;
3.实施主体将提醒或警示谈话内容记录于《提醒或警示谈话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九条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但尚不构成违纪的,严肃指出其错误所在,提出批评,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并引以为戒。
(一)实施主体: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对象为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应由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开展批评教育;其他党员由其所在党委(党组)根据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专人开展批评教育。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梳理问题线索,制定批评教育方案;
2.实施批评教育,实施过程中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被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3.实施主体将批评教育内容记录于《批评教育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要求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主要针对党员需要公开说明的问题,要求其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将问题说清楚、谈透彻,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一)实施主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上一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参加;要求其他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由其所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分管该党员的领导参加。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提出会议议题;
2.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被要求说明对象在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
3.实施主体进行归纳总结,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民主(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记录表》;
4.对民主(组织)生活会有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要求说明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令其深刻反省。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责令检查内容、形式和实施时限;
2.被责令检查对象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明确整改期限;
3.实施主体将责令检查相关情况记录于《责令检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5.实施主体检查被责令检查人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通报。主要针对党员所犯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错误,进行书面通报,对当事人和一定范围内的党员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一)实施主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程序:
1.实施主体对党员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
2.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3.实施主体将通报内容记录于《通报情况记录表》;
4.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5.实施主体对被通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跟踪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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