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监察工作原则,这要求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办案,在进行调查时必须依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因此,正确理解监察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不仅是监察工作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也是调查结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必然要求。
证明标准的内涵和作用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当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标准,就意味着主张成立,如果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主张就不会成立。在监察调查中,除个别违法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外,证明责任由监察机关承担。因此,证明标准对于监察机关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具体指引和事实认定的准则。凭借证明标准,监察机关可以明确收集什么证据、多少证据,明确待证事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真”,进而做出相应决定。
监察调查阶段与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款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并非都会移送审查起诉,比如,有的案件仅是职务违法,可能只给予政务处分。而且,按照调查的规律,案件有一个由浅到深、由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一般而言,监察机关调查程序要经过立案、调查(包括采取留置等措施)、政务处分、移送审查起诉等不同阶段。当然,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这些阶段。不同阶段所解决的问题是不一致的,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清晰度要求也有所区别,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应有所不同,体现出逐步递进和提高的层次性。
监察调查各阶段证明标准具体分析
立案的证明标准。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即事实条件;(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即责任条件。第一,这一标准具有一定程度主观性,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要求监察人员依据经验和证据作出判断。第二,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职务违法犯罪事实即可,至于违法犯罪的时间、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等,此时无需证明。第三,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仅有违法犯罪事实,尚不能立案,还必须具备该违法犯罪事实依照法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这个条件。立案以追究法律责任为目的,并非所有的违法犯罪事实,都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比如,经过初步核实,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可以用谈话提醒来了结,就不需要立案。第四,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立案的证明标准是有区别的,即在事实条件上体现为违法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不同,在法律责任条件上体现为政务处分和刑事责任的不同。
留置的证明标准。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一,监察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界限条件。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留置的条件有三:一是涉案要件,即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二是证据要件,即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有留置的必要情形。其中最基本的条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这里规定的“掌握”,要求犯罪事实及证据必须是“确实”的,而不能仅是凭借个别证据作出的经验判断。
所谓“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具体而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二是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的,三是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部分”意味着不是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就事实而言,应该掌握被调查人多次(种)违法犯罪事实的一次(种)以上。就证据而言,只要足以证明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即可。概而言之,“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是事、人、证(即违法犯罪事实、被调查人、证据)三者的有机统一。
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项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提出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对此规定,公选王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首先,监察机关必须查明犯罪事实,即要查明犯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危害结果以及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
第二,证据从质上要达到“确实”,量上要达到“充分”,即证据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能形成一个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各种矛盾和疑点。
第三,法律在对事实证据的要求前面有“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这样主观限制词,意味着此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监察机关单方面认定,并不同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起公诉的结论和在审判阶段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以后法官判决所给出的结论。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适用法律惩罚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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