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王遴选网讯 长期以来,法律事务中作为“第三方”的律师主体处于政府“有想法”、农民“请不起”的尴尬境地,而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二元博弈又容易引发干群冲突。如何有效发挥律师的“第三方”作用,破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一些困局,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鉴于此,恩施州以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率先在山区充分发挥律师“第三方”作用,政府通过单列财政预算购买法律服务,在政府与农民之间引进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并充分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为百姓提供维权服务,最终实现干群关系的良性互动。
一、“第三方”参与:律师有为有不为
恩施州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让律师以“第三方”的独立身份积极介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有效避免了干群冲突。
(一)独立参与,构筑“绿色通道”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开辟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使律师参与治理从义务变成了一项服务责任。首先,推进市场化运行。恩施州一改传统行政命令方式,采取单列财政预算,由各级部门单独向律师购买法律服务,保障了律师的独立地位。以恩施市屯堡乡为例,法律顾问每年可得基本服务费为6000元/人,绩效经费由各自提供的法律咨询(50元/次)和培训次数(500元/次)等加以累计。其次,提供平等化服务。律师成为独立“第三方”,其身份并不是“政府发言人”,更不是“农民代言人”,律师着力于客观事实、运用法律思维,提供不偏不倚的法律服务。最后,实现独立化协商。律师介入调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听取意见、发表见解、协调沟通,从而最大程度消解干群之间的摩擦。
(二)关键参与,促成“慎始善终”
化解干群纠纷要以层级矛盾调解为基础,关键参与机制要求律师并非“事事参与”,也无需“时时参与”。第一,当管则管,避免事事参与。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主要职能在于为政府和农民提供咨询服务,进而规范干部权力运行、引导百姓理性维权。超出职能范围的,譬如行政内部事宜、农民私人矛盾等,律师无需主动介入。第二,要管才管,避免时时参与。处理纠纷以乡土和行政力量调解为基础,乡土调解无策,则由律师登场。
(三)中立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实践证明,律师作为“第三方”的中立参与在干群纠纷发生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其一,事前干预,担当“疏导剂”。律师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发挥调解前置疏导、协调作用,避免干群矛盾“由小变大”,将矛盾消解在源头。其二,事中参与,充当“缓冲剂”。当干群纠纷发生时,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介入,避免政府跟农民的直接对立冲突。其三,事后调解,成为“融化剂”。在纠纷调解后期,由律师及时跟踪调处,让双方能够真正达到“心服口服”。
二、“第三方”互动:构建冲突缓冲带
律师作为“第三方”介入干群纠纷的调解,在治理结构、沟通方式和治理手段方面体现了恩施做法的创新和亮点。
(一)结构重塑,为互动构互信
第一,充分发挥约束作用。借助律师的力量,可以更加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使其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行使职权。如建始县长梁乡规定政府出台文件需律师顾问予以把关签字,否则文件无法生效。第二,重点发挥疏导作用。通过律师这一专业主体的引入,让其适时、适度参与到基层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去,利用法治的手段和方式,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疏导,避免纠纷的恶化和升级。第三,有效发挥保障作用。律师通过“电联式”、“坐班式”或者“走访式”来帮助解答农民的法律困惑,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二)沟通搭台,为冲突留缓冲
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干群矛盾调解的过程中充当“桥梁”作用。其一,引导农民理性思考。律师通过法律宣传、提供咨询、代理诉讼,对可能造成集体上访的事件进行事前干预与疏导,引导农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其二,规避干部法律风险。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缺失,在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律师的介入有效弥补不足。其三,建立对话平台。通过让律师发挥中间作用,在政府和农民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载体。
(三)机制纠偏,为风险筑保险
在传统的乡土手段和行政手段之外,增加法制手段介入基层治理,对于缓解干群纠纷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一,约束行政手段。通过“第三方”律师的介入,约束了政府的行政手段,理清了权力边界,避免政府“乱作为”。其二,规范维权手段。在干群矛盾爆发时,引入“第三方”律师的专业引导,使农民从“信访”转化为“信法”,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深化律师“第三方”的几点认识
律师成为社会管理的第三方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资源,其身份转换、角色定位及功能拓展等方面值得进一步深化讨论。
(一)身份转换:从幕后走到台前
(二)服务转型:从市场走向基层
(三)功能扩展:从单一走向多元,从代理延伸至服务
恩施州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创新之一就是将律师功能由代理扩展为咨询、调解和引导等服务功能。正是通过律师的咨询、疏导、调解服务,使矛盾化解的关口得以前移,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可见,构建法治社会,需要转变传统将律师局限于司法诉讼功能的观念,拓展律师群体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让律师群体更全面更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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