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千方百计稳定与扩大就业,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强调“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为稳定与扩大就业、推动实现充分就业提供了重要遵循。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对于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就业公共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辅导、职业培训等多项内容。良好的服务措施有利于改善劳动力市场状况、减缓失业带来的消极影响、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效对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求职者对就业公共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加快推进就业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劳动者享受同等服务,是新发展阶段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要着力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就业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统筹调配服务资源,确保在不同区域提供大体相当的服务。在统筹兼顾的同时,推动就业服务资源适当向重点群体倾斜,根据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同时加大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确保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能有效惠及各个群体,为稳定和扩大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促进就业信息和数据互通共享。完备的就业信息是有效开展就业服务的基础和前提。推动就业信息和数据互通共享,有利于降低信息获取成本,对于提高就业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可进一步推动技术应用和体制机制创新,构建覆盖就业服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为就业信息的采集、共享、使用提供完善的体系保障;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求职者与相关机构参与信息采集工作,提高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优化不同部门之间的就业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求职者在就业中的多样化需求定向推送就业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就业信息线上联动体系,实现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即时对接,提高劳动力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就业服务。拓展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公共服务的渠道,有利于发挥相关机构的优势,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这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就业公共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的积极性。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专业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参与就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广泛吸引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拓宽就业服务供给渠道。加强对就业服务行业的监管,引导就业服务机构不断提高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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